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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改變技術

行為改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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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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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萱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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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lides • 8 Questions

1

如何降低或消除不適當行為?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

行為改變技術

media

2

管教、處罰、體罰

四、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三)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
   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
   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
   表一)。
(四)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
   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

3

Multiple Choice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下列何者有誤?

1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2

不得侵害學生財產權,如要求學生賠償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

3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4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4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
    格尊嚴。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
    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
    ,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
    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5

Open Ended

Question image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哪些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6

十三、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
   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7

Drag and Drop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的規定為?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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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Drag these tiles and drop them in the correct blank above
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
五分之一以上
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
十分之一以上
六分之一以上
八分之一以上

8

Multiple Choice

依本法,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老師可以因此處罰學生嗎?

1

可以

2

不可

3

不一定

9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二十點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
   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
   、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
   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
   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
   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10

Multiple Choice

依本法,老師可以限制自己班上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嗎?

1

可以

2

不可

3

不一定

11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
    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
    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12

Multiple Choice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下列何者有誤?

1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2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3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4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隔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3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14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續)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15

Multiple Choice

基於輔導管教,依本法,老師可以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嗎?

1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

2

學生不在場時,全程錄影下,可執行上述搜查。

3

需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下,方可執行上述搜查。

4

可以請學生搜查學生

16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
    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
    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
    包等)。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17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二)......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
  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

18

Multiple Choice

學生上課玩手機,不專心學習,老師可以代為保管(沒收)其手機嗎?

1

手機非違禁物品,老師不可代為保管學生的手機。

2

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應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手機。

3

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需負保管責任。

4

其他

19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
   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
   要之處置:......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
   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
   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
   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
   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如何降低或消除不適當行為?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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