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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令_是非題

Total questions: 200

Worksheet time: 10hrs 0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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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4 lines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

4 lines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4 lines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

4 lines
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4 lines
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

4 lines
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

4 lines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4 lines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

4 lines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4 lines
11.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4 lines
1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4 lines
13.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4 lines
1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4 lines
15.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4 lines
16.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4 lines
17.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

4 lines
18.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4 lines
19.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4 lines
20.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

4 lines
21.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4 lines
22.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4 lines
23.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4 lines
24.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4 lines
25.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4 lines
26.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4 lines
27.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4 lines
28.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

4 lines
29.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

4 lines
30.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4 lines
31.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

4 lines
32.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4 lines
33.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4 lines
34.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

4 lines
35.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4 lines
36.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4 lines
37.

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4 lines
38.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

4 lines
39.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4 lines
40.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4 lines
41.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

4 lines
42.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4 lines
43.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4 lines
44.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lines
45.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lines
46.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4 lines
47.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4 lines
48.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4 lines
49.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

4 lines
5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4 lines
51.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52.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53.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54.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

4 lines
55.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56.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57.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

4 lines
58.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

4 lines
59.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

4 lines
60.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4 lines
61.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62.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 lines
63.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4 lines
64.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4 lines
6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4 lines
66.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

4 lines
67.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4 lines
68.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4 lines
69.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70.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71.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4 lines
72.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4 lines
73.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74.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7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應暫停讓車輛先行通過。

4 lines
76.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4 lines
77.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

4 lines
78.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4 lines
79.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

4 lines
80.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

4 lines
8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

4 lines
82.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

4 lines
83.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

4 lines
84.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

4 lines
85.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4 lines
8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

4 lines
8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於移置前,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事後不除去者,並無處罰規定。

4 lines
88.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4 lines
89.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

4 lines
90.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

4 lines
91.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4 lines
92.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

4 lines
93.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

4 lines
94.

汽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4 lines
95.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

4 lines
96.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4 lines
97.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4 lines
98.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

4 lines
99.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

4 lines
100.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

4 lines
101.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4 lines
102.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4 lines
103.

四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4 lines
104.

左右轉彎車不可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

4 lines
105.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4 lines
10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併吊銷其執業登記證。

4 lines
107.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

4 lines
108.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

4 lines
109.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

4 lines
110.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4 lines
111.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4 lines
112.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

4 lines
113.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4 lines
114.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115.

106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

4 lines
116.

107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多久?

4 lines
117.

108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罰鍰多少?

4 lines
118.

109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4 lines
119.

110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

4 lines
120.

111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

4 lines
121.

112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

4 lines
122.

113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4 lines
123.

11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

4 lines
124.

115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4 lines
125.

116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4 lines
126.

117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

4 lines
127.

118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

4 lines
128.

119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4 lines
129.

120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4 lines
130.

12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罰鍰多少?

4 lines
131.

122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罰鍰多少?

4 lines
132.

123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多久?

4 lines
133.

12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4 lines
134.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罰鍰金額為多少?

4 lines
135.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多久?

4 lines
136.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這個敘述是真的嗎?

4 lines
13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罰鍰金額為多少?

4 lines
13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多少?

4 lines
139.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罰鍰金額為多少?

4 lines
140.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罰鍰金額為多少?

4 lines
141.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多久?

4 lines
142.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什麼?

4 lines
143.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這個敘述是真的嗎?

4 lines
144.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罰鍰金額為多少?

4 lines
14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這個敘述是真的嗎?

4 lines
146.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這個敘述是真的嗎?

4 lines
147.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這個敘述是真的嗎?

4 lines
14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多少公里以下?

4 lines
149.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處罰鍰金額為多少?

4 lines
150.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這個敘述是真的嗎?

4 lines
151.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應該怎麼做?

4 lines
152.

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

4 lines
153.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

4 lines
154.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4 lines
155.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

4 lines
156.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4 lines
157.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

4 lines
158.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4 lines
159.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4 lines
160.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

4 lines
161.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4 lines
162.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4 lines
163.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

4 lines
164.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4 lines
165.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4 lines
16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4 lines
167.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

4 lines
168.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

4 lines
169.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

4 lines
170.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應被處以多少罰鍰?

4 lines
171.

在狹窄坡路上,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4 lines
172.

計程車載客後,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4 lines
173.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後應於多少日內申報車行異動?

4 lines
174.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4 lines
17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在事實發生後多少日內辦理異動申報?

4 lines
176.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4 lines
177.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應被處以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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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每年出生月份前後一個月內應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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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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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應被處以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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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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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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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被處以多少罰鍰及記違規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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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時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以不致影響交通,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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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在多少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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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應被處以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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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這是正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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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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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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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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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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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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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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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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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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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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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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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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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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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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