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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sheets八下二段課後練習一 3-1~3-2
Total questions: 20
Worksheet time: 16mins
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與藍姓女子三年前因車禍結怨,邱男幾年來不斷傳播藍女染疫假消息,也常逼車、放炮加潑糞,被法院判處易科罰金;藍女不服並上訴,稱邱男欺負女人,盼法院能重判,臺北地方法院二審撤銷輕度刑,改判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全案可上訴。請問:上文符合國家制定《刑法》的哪些目的?
(甲)維護人民利益 (乙)展現國家權力 (丙)伸張公平正義 (丁)維持社會秩序
甲乙丙
甲乙丁
甲丙丁
乙丙丁
與遏止酒後駕駛有關的法律,最早訂於(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西元1999年為了加重嚇阻效果,將酒駕行為增訂於(乙)《刑法》第185條之3,得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西元2013年再次修法,明定酒駕為「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並加重刑責。有關酒駕的相關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規範犯罪行為;(乙)規範違法行為
(甲)維護個人法益;(乙)維護國家法益
(甲)規定何者構成犯罪;(乙)規定犯罪後的處罰
(甲)維護交通秩序;(乙)避免透過私刑解決
俊翰偷窺隔壁女鄰居更衣,又偷拆她的信件,檢察官僅就偷拆信件的部分起訴,認為沒有正當理由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偷窺的部分,因沒有攝錄或使用其他輔助工具,不能構成妨害秘秘密罪,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下列何者並非檢察官做出此一起訴行為的原因?
法律明確規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須有法律規定才能動用到刑罰權
其他社會規範無法規範時才處理
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會任意被侵犯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卻有在家中透過線上賭場賭博,被認定不算公然賭博,獲判無罪的案例,引起社會討論。法院判決的關鍵在於「簽賭網站非公共場所,不具公開性。」但仍指出因科技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為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文中畫線部分的敘述符合何項精神?
不知者無罪
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積極爭取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