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sheets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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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是
動產
不動產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海商法
屬於民法之特別法
海商法沒有規定的才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海上企業活動涉及的人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理人
傭船人
託運人、運送人
船長、海員
以上皆是
海上企業活動涉及的物
船舶
貨載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海上企業活動涉及
運送
海難救助
拖帶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海上企業危險
船舶碰撞
共同海損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適用海商法船舶之要件:
須能供航行使用:即具有航行之功能及設備。
須能在海上或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係針對航行之區域而言。
須為大型船舶:動力船應在二十噸以上;非動力船應在五十噸以上。
須為商船:非公務船、軍艦艇。
以上皆是
以下和者不屬於船舶所有權之範圍:
船舶本體:乃船舶最主要的部分。
船舶設備:泛指一切固定設備。
船舶屬具:指附屬於船舶一切可移動之用具及器械,凡經記載於船舶設備目錄者,皆視之。
船舶上之給養品屬船舶之一部分。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因海上企業活動之危險性甚高,各國為獎勵本國之航海事業及造船業,並基於航海政策等因素之考慮
透過相關之立法對於船舶所有人之責任予以減輕,使其僅負有限度之責任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事項不包括:
在船上、採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船舶採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
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乃指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責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核子物質或廢料,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以上皆是
船舶所有人約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他人在特定期間或特定航行之使用而收受報酬的契約,是承攬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只需支付運費而不負擔航行費用,對於海員也沒有任何關係。
傭船契約
租船契約
船舶所有人約定以船舶的占有和管理移交給承租人,提供承租人在一定期間或不定期間為特定目的的支配和利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是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因此承租人必須占有船舶,除了支付租金外並且應該負擔航行的費用,海員也由承租人僱用或由出租人將海員隨同船舶移交給承租人。
傭船契約
租船契約
運送人之權利:
運費請求權:運送人最主要之權利是運費之請求,運費原則上是由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當事人自行約定。
損害賠償請求權:貨物之裝載或卸載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貨物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包括:
法定免責事由:如天災、檢疫限制、戰爭、暴動..等計17項
發航後船舶突失航行能力: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因救助致變更航程: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貨物未經同意而裝載: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以上皆是
bill of lading (B/L)
載貨證券
運送人或船長在貨物裝載之後,簽發給託運人並且載明特定事項的一種有價證券
與陸上運送的「提單」有相似之處,也是受貨人用來受領貨物的憑據。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載貨證券之性質:
要式性
要因性
文義性
可流通性
以上皆是
載貨證券之功能:
運送契約之證明
收受貨物之收據
表彰運送物所有權之物權證券
以上皆是
以上皆非
由「數個」運送人以「相同」的運送方法(海運),以分段接力的方式先後運送同一貨物。
單式聯運
多式聯運
以上街可
由「數個」運送人以「兩種以上」「不同」的運送方法(例如海上運送加公路運送或海上運送加鐵路運送等),接續運送同一貨物。
單式聯運
多式聯運
以上皆可
